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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5年11月17日 19:23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与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该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者;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造谣惑众、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主动改正错误并配合学校工作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对错误认识不清,坚持不改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收容审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收容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除交出赃物、赃款,退赔损失外:

(一) 经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却确认为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者,给与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元至49元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80元以下或多次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80元以上(含80元)100元以下或多次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六) 作案价值在100元至199元者,或有小偷小摸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与勒令退学处分。

(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多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抢劫行为者,无论财物数额多少,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九)犯有第六条,如能自动投案自首,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以从轻处理。

第九条 故意损害公共财物、校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者,除照价赔偿作适当处罚外,给与如下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实验室、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与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向经济法庭起诉。

(五) 毕业生在离校教育或办理离校报到手续期间,故意损坏公物或严重违纪者,出给与处罚外,一律暂缓办理离校报到手续,直至注销其报到证。

第十条 打架斗殴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动作挑逗或用其他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及其他后果者,给与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进事态发展者):

1、未直接动手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处分加重一直二级。

(六)结伙斗殴者,到校外参与打架或招引校外人员至校内大家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作为打架斗殴一方,虽属被动或被致伤者,但负有打架斗殴的责任,亦按上述各款给以相应的处分。

(八) 凡打架后当事者个人图用财物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 伪证者:

1 目击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打架斗殴 双方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 被打者的医疗费一律由打人者支付。

(十一)侮辱、殴打教师,妨碍,威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加重处分。

(十二)犯有第八条,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沙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如能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上缴,可使其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二条 赌博者(凡以计算机、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或有价证券作为赌注比输赢者,均属赌博):

(一) 禁止学生打麻将,一经发现,使其情节给与扬中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 赌博者:

1、 初次参与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2、 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召集他人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加重一级处分。

4、 知情不报、不制止者,给与警告处分。

5、 对检举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给与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严重不良生活行为、作风者:

(一) 在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搂抱抱、举止轻浮、有碍观瞻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告者,视其情节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二) 酗酒及寻事闹事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制作观看、传播、贩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四) 窥视异性宿舍、厕所,调戏、猥亵妇女,恋爱行为失度,玩弄异性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宿舍内与异性同宿、混淆活在校外同居住者,给与勒令退学处分。

(六)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涉嫌色情活动场所,搞“三陪”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走私、贩卖、运输、隐匿、吸食毒品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私刻公章、印章,篡改文件,涂改证件、个人档案和考试成绩,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写恐吓信、敲诈、威胁、侮辱、诽谤、陷害他人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冒领、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件、邮票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校期间从事营销活动(包括张贴、散发、非法广告,洽谈生意、存放货物、摆摊设点、叫卖出售货物者等,但学校许可的专业和假期除外)一经发现除没收钱物外,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销赃、窝赃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者,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 在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滋事、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食堂打饭时故意拥挤者,视其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教室、实验室、公寓及宿舍等区域燃放爆竹及其他引爆物者,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招引人员在学生活动场所寻衅闹事,造成后果者,对招引外人的学生给与记过以上的处分。

(五)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对老师无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妨碍、刁难、阻止学校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工作被动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宿舍区违纪者

(一) 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电器具者;违犯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或在宿舍电视设施上连接收放装置、私接电线者,除没收电器具并依规定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包括财产和人身伤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二) 在宿舍区内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火锅等灶具做饭;严禁焚烧物品,燃放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者除没收违纪物品,依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宿舍区内使用明火造成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责任自负,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宿舍内喝酒、存放酒瓶或其他摔砸物品,严重破环宿舍卫生及安全,乱泼乱扔者除除赔偿损失并依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宿舍区内影响他人休息(包括大声喧哗、吹奏乐器等)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之记过处分。

(五) 未经许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上课、实验、实习,每天按实际授课时或规定学时计;军训、集体劳动每天按四学时计):

(一) 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21-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2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 旷课期间又发生违纪事件,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

(一) 测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等的处分。

(四) 让人代考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不接受教育,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凡考试、考查作弊者,作弊课程一律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原则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

(一) 三天以上(含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一周以上二周以内者(含二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超出二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自动离校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后减轻处分、加重处分的情节:

(一)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 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或积极退赔赃款赃物、赔偿损失者;

2. 检举揭发他人,为公安机关破案或学校调查处理违纪事件提供有利线索者;

3. 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二)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 拒不认错,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蛮横者;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 二次以上屡次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4.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5. 两周内连续参与若干起违纪事件,够上本条例三项以上处分者;

6. 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违纪者。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处分的,可参照上述类似或最相近条款给予恰当的处分,并将此类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结果运用:

(一)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停发四个月专业(综合、进步)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停发六个月专业(综合、进步)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专业(综合、进步)奖学金。

(二) 本学年内不许评选校内各种荣誉称号和其它单项奖学金。

(三) 不得享受本学年度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补助。

(四) 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不予毕业。视其具体情况肄业、结业或暂以结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

(五)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律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六) 勒令退学的学生,除学籍原因外一律无权申请试读。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 只涉及一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何种原因或有任何部门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都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一周内填写《天水师范学院违纪处分登记表》,并抄报学生工作处级分管工作校领导备查。

(二) 跨二级学院或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牵头,召集有关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依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二级学院按照处分报审程序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同一事件涉及几个单位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无效时学校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 特殊情况,也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 犯有第四、五、六、九、十四条者,由保卫处协同有关二级学院调查处理;犯有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者,由教务处负责牵头处理;其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处理。

(五) 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审批。

凡被学校处理出校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

(六)处分材料要求及时限:

1.处分要手续完备,程序清楚,事实准确,材料齐全,认真详尽,实事求是。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检查、事件过程、调查讨论纪要、旁证材料、二级学院内处理意见、处分决定(或处分登记表)及学生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2.处分要及时。各二级学院应在事情发生后尽快将有关材料及报告上报学生工作处,最迟不得超过两周。

3.由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在一周内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受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并张贴公告。

4.受处分的学生如对处分处理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被告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进行复查,并向当事学生作出答复。在复查期间,处分照常进行。

5.对本人拒不承认,但人证、物证俱在,学校、二级学院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后果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于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执行纪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及本人认识程度做出处理,以挽救本人并教育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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