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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总则(试行版)

2017年12月01日 10:14  点击:[]

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版)

《国家十二五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提出未来我国教育发展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结合天水师院党委提出的“三要求、五热爱”的大学生思想教育理念和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实际情况,团学工作要紧密配合教学,以安全稳定为,以学风建设为主线,以强化思想教育和细化管理为抓手,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提高为目的,修定了《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总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过程测评和结果测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测评工作以采用组织评议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条  学生工作由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辅导员检查督促,班主任组织本班测评小组具体执行,对本班学生的平时表现做出真实评价和量化考核记录。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及推选的24名学生代表(非班团干部)组成,且测评小组成员必须是单数,所有的加减分必须在班主任的监督和测评小组的协商下完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动各项规定。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分两步:先是进行学期综合测评,然后在同一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学年综合测评。除新生在第二学期进行外,其他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必须在每学期或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完成,测评结果经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向学生张榜公布并具体通知到学生本人。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学生无异议后,由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签字,然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名次是评定各类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评优选先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荐就业及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实际表现的重要依据,全班的综合测评成绩是评选先进班集体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随时接受学生的查询和监督。学生对测评过程具有知情权,并有积极提供自己测评材料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综合测评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进行。

学校综合奖学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发放等次     评选比例    奖学金标准(元//学年)     备注

一等奖学金     15%    800.00    

二等奖学金     40%    500.00    

三等奖学金     45%    300.00    

新生第一学期按人均300.00/学年标准发放,第二学期开始按综合考评成绩按等次发放。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体系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30%)、智育(60%)、体育(10%)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成绩之和即为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第一节 德育测评

 

第一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最终得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30%。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条   德育分的基本分为60,人人享有此基本分。

 

第三条   德育的加分共12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40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改革开放事业,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思想健康、作风正派、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无缺勤,积极开展团日活动,表现优秀者计3分,其他视其具体情况分别计12分。

2、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按考试平均成绩计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计 分       5          4           3         2

3、凡上课全勤,无迟到早退者、请假低于4次(含4次)者加5分;有正式批准请假4次(不含4次)以上者,而无迟到、早退及旷课者计34分。

4、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被评为国家级的先进个人(以文件为准)者加8, 本人所在小分队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个人获先进个人(以文件为准)加6分;评为学校(市、地级)、学院(县、区级)先进个人分别加54分;参加社会实践一次(10天)以上,经考核合格者,但是没有被评为先进者加3分。

5、在学院或者学校举办的各类优秀文明宿舍评选过程中:(1)被评为校级优秀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5分,舍长加6分。(2)被评为院级优秀文明宿舍,宿舍成员加4分,舍长加5分。(3)在院内宿舍例行检查中,被表扬35次,宿舍成员加2分,舍长加3分。表扬68次,宿舍成员加3分,舍长加4分。表扬911次,宿舍成员加4分,舍长加5分。以此类推。加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加一项最高分,不累积加分。(不能重复加分,如有三项应只算最高分一项)

个人加分最高不得超过7分,如超过7分,计7分。

6、在校内从事通讯报道,为电台、报纸、杂志、刊物投稿被录用者,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内部杂志《籍河评论》、《瀚海潮》等上面发表文章,按校级、院级别每篇分别计42分,累加分数校级、院级分别不得超过42分。

7、参加社团组织(瀚海潮文学社、605话剧社、籍河评论等)任社长、主编等加4分;副社长、副主编加4分;其他成员表现好的加1分,其中如果工作不积极,甚至造成重大失误的任何责任人,不加分或倒扣分。参加其他社团组织须经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统一汇总并加盖校团委印章,通过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分团委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最终加分以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分团委公布数据为准)。

8、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加3分(必须有献血证且不重复加分),捐献骨髓者一次加8分。

9、 获军训先进个人加3分;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党员加3分;获院级奖励(荣誉证书盖学院公章)加2分。加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加一项最高分,不累积加分。  

10、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内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分团委组织考核。学院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加7分,一般干部加5分,其它加34分,表现差的不加分,造成失误的倒扣分。最高不得超过7分。

注意: 此项加分不与第7项社团加分重复。

学生干部:

①主要干部,包括学校和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正部长、学校和学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分团委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

②一般干部:学校和学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班团其他正副干部(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心理委员及宿舍舍长等);

③可根据学生干部实际工作积极性、工作量和工作能力等情况,确定主要干部和一般干部。

④所有团学干部(含班干部)的综合测评加分分值必须按照多劳多加、少劳少加、不劳不加、造成重大失误的倒扣分原则进行加分,具体加分分值在参考以上标准的前提下,与班主任共同协商加分。

1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为转变校风、学风、班风或在社会上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有较大积极影响(包括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救伤残、抗灾抢险等),事迹突出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加415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临时或经常性的义务劳动和迎新志愿活动者酌情加分,每次13分。单个加分的同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分团委,经分团委批准后在确定加分数进行加分,集体义务劳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加分,以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分团委公布加分数据为准。

 12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专家讲座、组织生活、班级团日活动,无缺勤情况,每人加3分。

第四条   德育的扣分有以下6项(扣分累计不超过60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专家讲座、组织生活、班级团日活动,缺席1次扣1分,并累计扣除;在以上活动中喧哗、滋事、扰乱秩序则扣除5分。

2、每旷课一节扣1分,并依此累计,早退、迟到1-3次扣1分,4-6次扣2分。学生无故旷晚自习1次,扣0.5分,35次(含3次)者扣2分,累计5次以上者,每次按1分累计扣分,请假3次按旷1次算;早退、迟到1-3次扣1分,4-6次扣2分 。

3、在学生宿舍卫生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舍长每次扣3分;宿舍其他成员一律扣2分;扣分不封底。

4、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使用违禁电器1次,只要受到学校、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通报批评或处罚者,每次扣3分,宿舍集体使用违规电器且态度恶劣,舍长扣5分,舍员扣4分;查出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扣5分,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扣3分; 校外住宿扣20分;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或其他违纪原因,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每人次分别扣40302010分;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拘留、罚款、警告者,每人次分别扣40分、30分、20分。

5在职学生干部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工作失误者,本班班主任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6、在考试中作弊或帮他人作弊、加入非法组织、打架斗殴等一切危害学院形象或利益者,扣除本学期和本学年德育总分,不参与本学期和本学年综合测评的核算。

 

 

第二节 智育测评

 

第一条  此智育测评办法只适用于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智育测评主要对学生专业学习中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由学业分(学习成绩平均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60%

第三条 学业分以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公共课的考核(考试、考查)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劳动课成绩不记入智育分。

学习成绩的计算采用百分制,各种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见以下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智育测评总分=学业分+奖励分

第四条  凡考试作弊及无故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计;考试不及格者以原始不及格分记;缓考者以缓考后的成绩记。

第五条  智育加分有以下6项:

1、所有课成绩总分名列教学班人数前10%者加2分。

2、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公开报刊、杂志、媒体上发表各类学术作品、文学作品(如通讯报道、诗歌、散文等)、文艺作品(如DV短片、音乐创作、摄影等)出版专著者,一经发表,经学校鉴定机构认定,每篇(部)分别加864分,如有获奖,每篇(部)再额外加2分,以上加分项目的级别只限于市级(含市级)以上。

3、在小发明、小制作比赛、教师职业技能比赛、普通话竞赛、英语演讲、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假期作业、“挑战杯”大赛、朗诵比赛等任何知识性比赛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获得者,按国家、省(部)、市(地、校)、院级分别加10854分;7643分;5432分;4321分。

4、通过国家非英语专业等级考试的加分值如下表:

                四级               六级

           通过    优秀         通过     优秀

一、二年级     2     3         3      4

三、四年级     1     2         2      3

注:成绩在425分以上计为通过,570分以上计为优秀。

5、获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加234分。

6、假期作业(包括假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读书笔记等)完成一项者加2分,可累加。未完成者每项扣2分,弄虚作假者每项扣4分,可累减。

 

体育测评

 

第一条  体育(含文艺)测评是以体育课、早操出勤及参加课外文体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总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加分、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最后得分。

第二条  体育(文艺)测评的基本分为60,人人享有此基本分。

第三条  体育(文艺)测评加分共5项(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1、体育课成绩(含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加129630分。

2、参加体育运动会或体育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包括集体项目),国家级分别加16128分;省(部)级分别加12108分;市(地、校)级分别加864分;院级运动会分别加653分。在运动中破学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视情况每次分别另加4610分。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师院吉尼斯”者加5分,获得“优秀运动员”者加4分,获得“优秀工作者”加3分。

3、参加文艺比赛获国家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10864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8765分;获市(地、校)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7654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分。参加各类文体比赛但未获奖的同学加1分。

:校级比赛包括校工会、体委、团委、学生会等部门(或单位)主办的全校性比赛。

4、一学期早操、会操全勤者计20分。

5、参加学校、学院运动会开幕式表演、各项文艺晚会演出,根据实际表现加4-6分。

第四条  体育(含文艺)测评的扣分有以下3项(累计扣分不超过60分);

1、凡要求统一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如集训、运动会训练),无故缺席1次扣2分,依次累计;高声起哄、喧哗、滋事、扰乱秩序,扣5分;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批准后不予扣分,也不予加分。

2、未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扣5分。

3、无故不参加点操每次扣1分,不参加会操每次扣2分,私刻点操卡印章徇私舞弊者按问题卡处理。迟到1次者,扣0.5分;请假1次者,扣1分,无故早退者按旷操处理;跑操期间,无特殊情况而违反纪律,且不听劝告者,扣3分。

 

 

第一条  德育、智育、体育等项目测评中,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超过者按100分计;扣分以扣完该项目的基础分为止。同项或重复得奖者,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第二条  凡所有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能进入综合测评一等。

第三条  同类荣誉证书只取其最高分,有奖学金或资助金及荣誉证书不予加分(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荣誉证书不加分)。

第四条  每学年德、智、体考核总成绩应是两学期测评的平均成绩;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两学年、三学年或四学年的平均成绩。

第五条 学生实际表现中如出现上述附加分项目中未提及的情况,可由测评小组研究,报经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记相应正负的附加分值。

第六条  在综合测评中,若测评小组成员有徇私舞弊的,即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在取消其在本班的参评资格外,并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所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九条  原办法自发布之日废除。本办法由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备注:参加顶岗支教学生的综合测评总分计算方法为:一学年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加0.9分,作为第二学期综合测评总分;没有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正常参加综合测评。如有其它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处理。                        

                                 

                      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

                                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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