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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会章程(试行)

2015年11月17日 19: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文史学院学生会的良好运作,促进学生会的不断发展,完善学生会的管理,加强学生会在学院同学中的领导作用和服务功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学生会是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学生会在院党总支、院分团委的领导下,团结本院学生开展工作。

第四条 文史学院学生会代表并维护文史学院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协助学院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积极倾听广大同学的建议和心声,同时自觉接受学院学生的监督,切实维护本院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文史学院学生会积极加强与校团委、校学生会、各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二级学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

第六条 文史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会工作的中心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倡导良好的学风、院风,引导广大同学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合格人才。

(二)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的校园活动,努力为学生服务;

(三)积极沟通学院老师与学生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学生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并维护学院最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

(四)树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意识,坚持不定期开展自我批评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学生干部的榜样作用;

(五)监督、帮助和指导学院全体学生开展其他活动。

第七条 文史学院学生会以“崇道尚德,面向未来,开拓创新,锻炼自我,服务至上”为工作宗旨,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为基本工作理念。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文史学院学生会全体干部和成员。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团学干部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团学干部代表大会。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领导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团学干部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院各班班委会成员和文史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担任。

第十一条 团学干部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部部长;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凡是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担任工作的,不分民族、性别,都有机会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充分地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各项事务的管理和实施;

(三)有批评、监督本会领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关学习、娱乐、科技等活动的权利;

(五)推荐院内其他同学加入学生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成员因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积极完成本会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知识文化水平,提升自身的全面素质;

(五)树立自我形象,积极捍卫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学生会成员的任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格要求,以身作则;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服务和创新意识;

(四)具备较高的工作能力;

(五)作风正派,为人正直。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部长本人申请,经团学干部代表大会和文史学院辅导员老师和上届主席团共同选举产生;

学生会部长由学生会成员本人申请,经团学干部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会干事由学院学生本人申请,经部长、副部长提名,由学院相关领导和主席团审议任免;

第四章 主席团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团学干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九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任代理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在院团学干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对外代表文史学院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决定学生会相应事宜;

(三)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管理条例和干部考核条例;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任务和职责;

(五)在紧急情况下,或无法召开团学干部代表大会时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以及对工作积极的成员有破格录用建议权;

(七)根据章程制定年度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八)主持召开学生会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

(九)代表学院全体学生参加有关会议,向上级领导和组织反映情况,参与管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学习部、文艺部、宣传部、纪检部、素质拓展部、综合服务部、体育部、宿舍管理部和权益保障部11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职权相互独立。享有独立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的权利,也负有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的义务。主席团有权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对部门内部事务享有决定权,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拟发各类校园活动的通知,并做好累计加分的登记工作;

(二)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记录和转抄,并存档保存;

(三)对学生会集体资金进行管理和记录,保护办公室的固有财产;

(四)负责学生会的档案管理,对学生会的总结、计划和活动资料等文档进行分类管理;

(五)制定学生会办公室值班表,保证办公室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六)负责学生会干部考核方案的施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职责:

(一)熟悉掌握全院党团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基层团组织的活动、组织关系、团总支委员情况。

(二)严格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和团学干部及党校培训的组织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班团支部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并开展学年度评优选先工作。

(四)协助学院监督管理大学生社团,并协助社团举办和完成各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习部职责:

(一)负责辩论赛、演讲比赛、朗诵比赛和征文活动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各种学术讲座及学习交流等活动;

(三)通过自己的工作,充分调动学院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争取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文艺部职责

(一)组织学校相关文艺活动的初选,如校园之夏文艺晚会、迎新晚会等;

(二)组织学院相关文艺活动,如迎新杯歌唱比赛和迎新晚会等娱乐赛事;

(三)负责组织策划院内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学院学生和学生会内部成员的娱乐生活;

(四)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职责

(一)配合学院党总支和院分团委,做好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政策的及时宣传,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二)协助主席团,其他各部搞好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包括橱窗,横幅,海报等宣传形式;

(三)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素质拓展部职责

(一)主要负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对其做出分析评比;

(二)负责暑期“三下乡”活动,并对实践心得做出分析评比;

(三)完成毕业班的素质拓展认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体育部职责

(一)组织学院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如运动会、园丁杯和校级篮球赛等;

(二)组建各类体育活动的院代表队,组织和训练代表队参加校内外各类体育比赛;

(三)组织院内、师生间各项体育交流活动,充分发掘院内体育人才,提高学院师生的身体素质;

(四)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活动;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纪检部职责

(一)负责我学院学生点操会操的组织与出勤情况统计与学院各类集会的组织、考勤与纪律维持;

(二)组织检查班级卫生,早、晚检查一次,按周评出优秀班级

(三)监督学生会其他部室工作情况

(四)完成学校、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交办其他工作

(五)负责平日里学生违纪情况的监督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综合服务部职责

(一)负责学生会的对外联系工作,积极建立我院学生会对外联系的窗口;

(二)积极进行活动资金和物品的筹集,如活动赞助以及与校外企业的长期合作;

(三)负责院内各类活动嘉宾的邀请工作以及请柬的制作与分发;

(四)通过自己的实际工作在对外活动中树立人文学院学生会良好的形象;

(五)负责新生始业教育、为毕业生及在读学生提供最新就业信息和毕业生安全离校工作;

(六)负责我院学生心理调查、组织收集、反映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宿舍管理部职责

(一)主管全院同学与安全保卫有关的各项事宜;

(二)主要负责分配新生宿舍,对宿舍卫生、纪律的例行检查,以及对宿舍的评比与表扬,并负责每学期院级星级文明宿舍的评定;

(三)宣传国家、学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等

(四)负责应急小分队的组织、领导、活动,及时反映或处理各类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和事件。

第三十五条 权益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相关手续;

(二)奖助学金以及各种社会资助金的评定发放工作;

(三)负责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章 奖惩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会施行奖惩与考核相结合的学生会成员工作能力监察和提升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本会学生干部和干事的奖惩措施和考核方案以《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条例》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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