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校注册本专科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根本目标,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全面成才服务。
第二章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凡我院在校注册本专科学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形式、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2)在文史学院团委组织部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并附书面申请书一份,团委组织部签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经文史学院团委批准后,社团将《社团登记表》并社团章程一式三份,分送校团委、文史学院团委、社团自存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接到文史学院团委书面批准后,学生社团即可宣布成立,并在文史学院团委组织部监督下选举其领导机构。
第六条 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星期之内到文史学院团委组织部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使团委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6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各社团在开学之初应向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计划表。学期末应向团委组织部递交本学期活动总结。
第三章学生社团组织
第七条各社团应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联系是按照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团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科技、体育、艺术活动。各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常务理事会监督其使用,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团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条 各社团开展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文史学院团委组织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文史学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社团经费
第十一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划拨的经费由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的大型活动可向院团委组织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院团委组织部汇同团委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章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天水师范学院文史学院大学生社团考核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分日常工作考核和成绩考核两个方面进行;同时,也将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效能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位居社团总数前10%名的社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直至注销社团资格。①社团组织管理混乱,没有活动安排,己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者;②在规定时间内不到院团委组织部注册,不服从团委整体作安排者;③进行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听从劝阻者;④对社团考核成绩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顿未见起色者;⑤有违法乱纪活动者。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院团委组织部将汇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文史学院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到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