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创建一个良好的有人环境,实现学生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应在学校财务处缴纳住宿费后方可住宿;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在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条 学生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之后,未经管理人员准许,不得擅自更换。宿舍内空余床位,不得调换留宿非本舍人员。
第三条 管理员和值班员要全面掌握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所有工作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办法。
第四条 对安全工作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学生会纪检部每周检查一次,公寓管理员每周检查两次,检查结果进行详细登记、上报。
第五条 严禁不明外来人员进入公寓,严禁异性进入公寓。
第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赌博,严禁学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经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严禁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带进公寓;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不准在公寓内生火做饭,不准乱烧废纸杂物。遇有火警、盗警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值班室报告。
第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第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喂养宠物,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第十一条 不准乱接电线、安装插座,如需要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后由公寓维修人员安装,学生须支付安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作息制度,值班员对晚归(23:00后)的学生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要勇于斗争,及时向值班室反映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 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维护公寓安全。
文学与文化传播学院
2015年11月25日